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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来  源: 检察院  作  者: 检察院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0日  被阅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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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团伙化犯罪,暴力犯罪突出的现象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事关国家兴旺和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因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我院党组十分重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把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党组、检察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议事日程,在批捕、起诉部门设立青少年维权岗的同时,确定了党组成员、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导这项工作,这项活动的开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当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一、建立和健全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各项制度,提高认识,将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我院一开始即注意将该项工作纳入规范体制轨道,2001年初我院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的副检察长任组长,亲自负责该项工作,监督办案质量,领导小组下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小组,批捕、起诉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批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在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进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立足办案实际,结合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为青少年的生活、学习,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多年来,我院一直把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共批捕、起诉侵犯青少年财产,身心健康,引诱、唆使青少年犯罪,妨害青少年学习教育等各类犯罪案件共3238人,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例如大埠岗镇乌石村年已70岁的村民熊某利用刚满14岁的本村女孩丁某某智力低下,精神发育迟滞的弱点,以钱物作诱饵,先后多次将其奸淫,并致丁怀孕。案发后,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批捕科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审查,发现被害人虽已年满14周岁,依法不属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是利用女孩精神发育不良,识别能力差的弱点实施奸淫,应认定其违背女方意志的强奸行为。于是,在引导侦查收集了被害人精神方面科学鉴定结论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维护校园教育重要场所治安秩序,是我院青少年维权岗开展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我市桂林乡中学发生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夜间潜入女生宿舍强奸女生的恶性犯罪,我院在快捕,快诉这一案件犯罪分子的同时,针对该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该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完善管理,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举一反三,对全市各学校的安全设施,安全保卫等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整顿,使各学校在安全保卫的软、硬件上有了明显的改善,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校园治安犯罪的发生,为青少年学生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我院青少年维权岗把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坚持相对和缓,重点保护的原则,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尽量采取取保候审,以减少羁押给他们带生理,心理上的影响,避免受到狱内的交叉感染,对今后的教育改造起到反作用。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偶尔走上犯罪道路,且情节较轻的,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让他们重返校园继续求学,并跟踪回访,了解他们在学校的表现,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中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严格掌握刑事政策和诉讼尺度,对能不捕、不诉的,坚决不捕、不诉,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也做到不捕、不诉。如今年在审查杨威抢劫一案中,承办人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杨威的户籍证明的年龄与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比较接近,为防止工作上的偏差,承办人深入偏僻乡村,走乡串户,终于查清原户籍登记的年龄是以农历日登记的,实际公历年龄不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于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再如邵武市一中高三学生黄某,今年春节期间在娱乐场所醉酒后跟随同伴滋事参与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论罪应当逮捕、起诉,我院在审查案件时,对这名在校生的情况作了客观地分析,认为其在校表现良好,过去无劣迹属偶犯,此次犯罪系处于跟从状态,起次要作用,案发后本人悔恨莫及,家庭又积极赔偿医疗费,当时其本人又面临高考复习,决定不予逮捕,建议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黄某考取南京人口大学,我院决定取消刑事强制措施,并暂缓起诉,允许其就学深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在办案中充分尊重人格,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审查时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既了解案件情况,又重视掌握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和内心想法,帮助分析犯罪原因,促使其悔过自新;讯问时,尽可能地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态度和蔼亲切,气氛宽松,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歧视、讥讽的态度;实行快审快结,尽可能地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精神压力,防止产生抵触情绪,避免对以后的教育产生消极作用;办案期间尽量注意不扩散影响,为犯罪的未成年人今后回归社会着想;刑罚执行中,每年春节期间,青少年维权岗的同志都要到少管所走访慰问,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市六中初三年级的16岁女生童某因抢动罪被逮捕关押于看守所,当时学校正面临初中毕业考试,在押的童某提出希望能完成初中学业获得毕业证书。为了满足她的这一正当合理要求,青少年维权岗的检察官及时与教育局,其所在学校和看守所取得联系,准允她在看守所内复习,由驻所检察官对其进行辅导,在看守所内与学校同步进行毕业考试。童某得知后非常感动,也十分珍惜这一机会,抓紧复习并在学校举行考试的当天,单独在看守所的高墙内进行了毕业考试,并如愿取得了初中毕业证书。“高墙内的毕业考试”一时在社会上传为佳话,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群众的好评。

  三是通过回访考察、家庭走访、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和方法、敦促、动员学校家庭等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如未成年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在作出相对不诉之前,我院组织了一次听证会,邀请其家庭亲属,亲友,所在学校及派出所同志列席,在与罗某有密切联系的生活圈的有限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检讨了过去对小罗的关心教育上存在的问题和失误,形成对罗某依法不起诉后的帮教共识,效果很好。

  四、青少年维权岗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从三个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和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规律及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多年来,青少年维权岗的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动态,撰写有关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研文章7篇,报送信息23条,检察建议16件,其中《邵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令人堪忧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一文被省有关部门采用。被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5篇,31条(件)。二是强化法律、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近几年,青少年维权岗检察官先后深入到邵武城区、农村11所中小学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保护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公民道德规范;在邵武六中、职业中专、洪墩中学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定期到校上法制课,并指导学校开展以法治校、以德育人活动;积极配合公安、学校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向未成年人的家长开展法制教育。三是结合办案,及时纠正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杨某是犯抢劫罪的邵武市六中在校的初三级女生,今年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对其批准逮捕,批捕科审查后认为,这女孩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其父母忙于经商做买卖,无暇过问、关心子女的成长教育,而学校认为她是“差生”,名为让其在家“自学”,实为让她辍学,不要到校上课,以致任其放任自流,结果使其流落社会,沾染不良,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家庭和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长决定,邀请学校校长,班主任和教育局领导列席检察委员会专题研究对杨某的捕与不捕问题。会上,根据该案的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批准逮捕杨某,将其交由家庭,学校严加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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